不打無準備之仗—律師對民商事案件當事人庭前輔導攻略
原創 盈科法匠律師 2020-11-04
毛主席說過:不打無準備之仗,不打無把握之仗。無準備,不訴訟。靠譜的青島律師不會輕言哪個案件有把握,但一定會在訴前準備上下足氣力。律師在法庭上的精彩從來都不是靈光乍現,而是來自庭前的精心準備。
如何出彩?律師與出庭當事人之間相得益彰是應有之義。出庭當事人作為非法律專業人士的法庭表現有賴于律師的庭前輔導。
對于律師和出庭當事人來說,庭前輔導十分必要,也十分有益。
一、當事人出庭&當事人不出庭?
不是所有當事人都適合出庭。除了案件本身,當事人出庭利弊很多時候受到當事人自身客觀情況的限制。
律師應當結合當事人的基本能力、案件事實、證據梳理等庭前準備情況考慮向當事人建議是否出庭及理由,在與當事人充分溝通的基礎上,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權(法律規定當事人必須出庭的案件除外)。
當事人作為案件事實的親歷者,由其本人向法庭說出自己的故事更富有感染力,也更容易取信于法官,有利于影響法官心證。
法庭是訴訟律師的主戰場,也是檢驗律師工作成果的考場。只有庭前充分細致的準備,律師才能在庭審時游刃有余。然而,基于律師工作成果不易外化的特點,很多時候當事人對律師做了哪些工作、律師工作是否勤勉盡責、律師為開庭是否做足了功課并不清楚。
開庭就是律師集中向當事人交付工作成果的機會,當事人出庭可以更加深度參與案件辦理過程,更容易與律師之間增進信任,加強配合。
但是,當事人出庭也是一把雙刃劍,如果當事人在法庭上言行不當可能會對案件帶來不利影響。在實務中,我們會告誡當事人:不怕不說,就怕亂說。樂于表達不等于是善于表達,出庭當事人無意識的一句話可能會使案件陷于被動,甚至前功盡棄。因此,對出庭當事人來說,庭前輔導不可或缺。
二、律師庭前輔導攻略?
細節決定成敗。律師對當事人的庭前輔導是個細致活兒。下面我們從三個方面來和大家分享。
1、何時輔導?
我們一般在開庭7日前對出庭當事人進行庭前輔導,具體輔導時間應兼顧當事人的記憶周期和律師在開庭前查漏補缺、完善證據的必要準備。
2、怎么輔導?
在一定意義上,庭前輔導是開庭的預演,輔導律師必須吃透案情才可能有實效。律師在庭前輔導當事人之前,需要向當事人提供庭前準備的起訴狀、答辯狀(如有)、證據目錄、證據復印件、法律檢索材料、案例檢索材料、可視化圖表、案件大事記、庭審要點等全部訴訟材料。
除以上材料外,為保證庭前輔導的針對性和高效率,律師應當制作庭前輔導提綱,一式兩份,一份交由當事人備查,一份由律師留存歸檔。
庭前輔導提綱應當包括開庭時間、開庭地點、合議庭組成人員、案號、案由、各方當事人基本情況、訴訟請求、案件事實和證據情況、發問提綱、律師預歸納的案件爭點、當事人最后陳述詞等內容。
3、輔導什么?
律師庭前輔導的內容應本著全面輔導、重點突出的原則安排,具體來說,至少包括以下五個方面:
a.司法禮儀。
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是嚴肅且重要的訴訟活動,當事人應當注意司法禮儀方面的細節。
出庭當事人著裝應與其職業、身份相宜,莊重得體,避免奇裝異服。女性當事人不宜濃妝,不宜佩戴夸張的珠寶首飾。
不能遲到是底線。一般建議當事人提前30分鐘到達法庭,一方面當事人可以提前熟悉法庭環境,培養主場心態,克服緊張感,另一方面可以在庭前與律師就案情進行簡單溝通,易于進入角色。
應當特別注意開庭時的儀態儀表。當事人在法庭上應當有禮貌、有風度。無論開庭時間長短,當事人不能有打瞌睡、打哈欠、翻白眼、抖腿、蹺二郎腿等小動作,雖然不一定構成違反法庭紀律,但很可能會給法官留下刻薄、輕浮的不好印象。
b.法庭紀律。
律師應告誡當事人在開庭時不得實施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庭規則》禁止的行為,如鼓掌、喧嘩、煙、進食、撥打或接聽電話、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、錄像、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、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為。當事人如違反法庭紀律,將受到法庭訓誡并可能會被責令退出法庭。
c.法庭審理程序。
告知當事人法庭審理程序是律師庭前輔導的重點。以民商事案件為例,開庭審理一般分為六大階段:庭前準備階段、法庭調查階段、法庭辯論階段、最后陳述階段、調解階段、評議宣判階段。
但是,律師不能僅僅將以上開庭階段籠而統之告訴當事人,還應當將每一個法庭階段拆分為更加詳細的環節、特別是需要當事人本人發言的環節要充分告知。
以庭前準備階段為例,一般可拆分為庭前準備工作、宣布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、法官入庭和書記員報告庭審前準備情況、宣布開庭、核對當事人身份、宣布案由、審理程序和方式、介紹審判人員、告知訴訟權利義務,詢問申請回避意見等環節。
其中,核實當事人身份環節,我們一般建議由當事人本人介紹其自然情況,一是因為核對當事人身份處于庭前準備階段的中間環節,經過之前的準備工作,當事人剛坐上法庭席的緊張情緒稍微有些疏解,此時,如果當事人能夠連貫、清楚地向法庭報告出其自然狀況,有利于提升自信、掌握庭審節奏;二是核對身份環節是當事人在法庭上的正式亮相,也是當事人第一次正式進入法官的視野。法庭上的細節更容易引起法庭關注。法官見慣了在核對當事人身份環節由律師“代勞”的場景,偶然有的案件是當事人本人陳述,也會顯得有些慌亂。如果當事人的陳述有條不紊,比較容易引起法庭的注意,有利于當事人在接下來的庭審中與法庭溝通。
甚至有的庭審階段往往會被律師和當事人忽略或輕視,如最后陳述階段。該階段設置在法庭辯論終結之后,律師可能是因為在辯論階段已就案件事實、證據、法律適用等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,所以在該階段往往是一句“<span style=";font-family:宋體;color:rgb(51,51,51);font-size:19px;b